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