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