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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本规定第六条履行报告义务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通过出借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交易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构成操纵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履行报告义务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条处罚。期货经营机构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相关资料的,根据《期货和… 第二十八条 境外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履行报告义务的,以及伪造、涂改或不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的,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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