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对交易者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认定其他持仓合并情形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持仓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申请持仓合并豁免的具体要求,并向市场公开。
同一交易者在不同期货经营机构和境外经纪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应当将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量合并计算;
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的各个账户,持仓量应当合并计算;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认定其他持仓合并情形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持仓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申请持仓合并豁免的具体要求,并向市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