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 第三十三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