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