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