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