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停止其资产管理业务,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