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