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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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