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决议文件;
关于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变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说明;
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期货公司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