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和稳定的经营计划;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