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

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