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