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通过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及机构客户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80%至10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