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市场竞争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本实力等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减半加分;
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净资产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月均净资本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40%(含)、40%至60%(含)、60%至8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期货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
期货公司子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行业前10%(含)、10%至20%(含)、20%至30%(含)、30%至40%(含)、40%至50%(含)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
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或者对应指标无数据的,不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排名。在初评期间,期货公司无法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供数据的,不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排名。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示的监管措施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扣分的,本条第一款第(七)项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