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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加分指标及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加分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 第十六条 市场竞争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发展、盈利能力、资本实力等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第十七条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通过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及机构客户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党建与文化建设、信息技术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存续公司在本评价期和下一评价期分别加2分。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对其他期货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证监会,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加1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满分的,加2分。期货公司经营不满3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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