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