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