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