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