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