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