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九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期货交易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一百条 交易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交易所授权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挂钩境内合约价格结算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应当进行市场影响评估,并与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建立信息交流安排。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交易所授权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挂钩境内合约价格结算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实施细则,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标准,暂停、恢复或者取消某一期货交易品种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时停止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业务监管费。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