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