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书;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申请书;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