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单位兼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