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