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