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