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