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

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