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