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