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资金,对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实施有序用电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按规定报…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 第三十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用户,可适度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