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主任请假。
第五条
赔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报请主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作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附卷备查。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赔偿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赔偿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