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讨论、决定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请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讨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草案。

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