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并于会议一日前将相关材料发送各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开会时,应当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会前写出审查报告。合议庭和承办人要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