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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2、

2、 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六条 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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