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