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

一、 总体要求

二、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三、 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 (二)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 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 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四、 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一) 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 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 (三) 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四) 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 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

五、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

六、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 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参赌人员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为网络赌博… (二)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 在境外实施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 一人犯数罪的; 2. 共同犯罪的; 3.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 4.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已确定管辖的跨境赌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七、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展示、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 (二)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随案移送,并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 (三) 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者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者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案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一) 实施跨境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 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4. 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 5.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6. 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 8. 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 (二) 对于具有赌资数额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赌博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悔罪表现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 (三) 对实施赌博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其在赌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赌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证据,对侦破、查明重大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起关键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