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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3. 5.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8)

5.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7) 目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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