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5. 5.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