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2026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2026年) 4. 4.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运物流过程中,将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运输、仓储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