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2026年) 在水运物流装卸、交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设置暗舱、提前关闭阀门、掺杂掺假等手段,窃取他人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水运物流装卸、交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设置暗舱、提前关闭阀门、掺杂掺假等手段,窃取他人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