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收案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收案 第十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