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进行收案登记。
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进行收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