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进行收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