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