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相关的卷宗材料;
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相关的卷宗材料;
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