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收案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收案 第十一条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